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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跨境税源管理 向境外付汇应税务备案

发表时间: 2018-07-04 15: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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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7月25日讯记者蔡岩红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9月1日起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超过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公告进一步明确上述所称外汇资金包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此外,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超过5万美元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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