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8-07-04 15:39:01
浏览:
1员工在车间发生工伤后离职,因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计算标准持有异议,申请仲裁要求补齐差额并追讨加班费,获仲裁机构支持;用人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近日,金湾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用人单位需向该员工支付加班费和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共计2万余元。
■案情
离职员工追索加班费和伤残补助差额
据法院查明,被告吴先生2009年12月入职平沙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从2009年12月起至2011年12月止,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月工资770元。
而事实上吴先生一直是超时工作,加班是常有的事。2010年8月的一天,吴先生在公司车间受伤,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珠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残废等级九级。2011年12月,吴先生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受伤事件发生后,公司支付了吴先生伙食补助费、护理费3320元,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支付了吴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90.16元。
但吴先生对这其中计算的标准有异议,认为是公司没有按其工资标准为其缴工伤保险,所以公司应支付这其中的差额;此外,吴先生认为原告公司应支付这期间的加班费。在劳资双方协调不下的情况下,吴先生诉至仲裁委员会并获支持,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遂诉至金湾法院。
■焦点
未缴足工伤保险需补足差额
经过举证、调查、辩论阶段,法院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分别作了认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法院核定吴先生受伤前平均工资为1541元,原告公司未按吴先生平均工资标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原告补足。由此计算可得吴先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平均工资1541元×8个月=12328元,原告公司尚需支付差额2500元。
另外,吴先生已于2011年12月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九级伤残补助标准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故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1元×8个月=12328元。
■焦点
未妥善保存工资台账
需补发加班费
而吴先生与公司之间争议最大的是加班费问题。原告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被告的上班时间以考勤IC卡刷卡记录为准,以《日清卡》为辅,公司一直以来都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计算发放吴先生的工资,所以公司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而吴先生认为,公司有义务对工资支付台账保留两年,公司依据单方制作的《考勤管理制度》没有依据,且《考勤管理制度》没有经单位员工代表表决通过,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能证明吴先生加班时间的《日清卡》应由公司提供,公司不能提供则承担不利后果,而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公司应保存工资支付台帐至少两年。
但原告公司只提交了《考勤IC卡刷卡原始记录》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且该记录没有吴先生本人签名确认,而有吴先生签名确认的《日清卡》公司只保存了两个月以内的记录。所以法院最终采信了吴先生统计的加班时数,以平日加班工资按1.5倍、周末按2倍计算,原告公司还需支付吴先生98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