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8-07-05 14: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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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豫信公司掌握有大量教育资源,并与北师大珠海分校关系良好。因北师大珠海分校需设立工程技术学院,豫信公司与国华公司共同设立珠海科美投资公司,由科美公司与珠海分校签署合作协议。所需资金7000万元由国华公司负责提供,占30股份,豫信公司负责整合资源,占70%股份。设立公司时,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由国华公司提供。
后国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享有公司全部股权,理由是注册资本其实全部由国华公司提供,是由国华公司支付至豫信公司再打入验资账户,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教育资源不是可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分析:
教育资源确实不能作为出资。但出资作为一项义务,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的,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结果: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认定协议有效,豫信公司按照约定享有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