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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陪酒女说”意义何在

发表时间: 2018-07-05 12: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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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又出了新变故:李的第二任律师辞掉了委托,而目前其新的辩护律师声称将做无罪辩护;此外,李家对外宣称怀疑轮奸受害者杨女士是酒吧的“陪酒女”;目前,杨女士的律师发声明称,杨女士否认知道“陪酒女”的含义。

李家抛出“陪酒女”说,无疑是一记硬球。当然媒体、网民也可以站在道德高地上加以批判:陪酒女就活该被轮奸吗?其实,关于陪酒女,近年北京、广东、湖南等地都发生过陪酒女被****的案件,****者也都受到****罪的追究。因为违背陪酒女的意愿,动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这个没有争议。

其实,关于陪酒女,近年北京、广东、湖南等地都发生过陪酒女被****的案件,****者也都受到****罪的追究。因为违背陪酒女的意愿,动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这个没有争议。

但是提出“陪酒女”说,并非没有作用,首先,李某某的辩护人可以进一步提出他们是要求“陪酒女”出台,是嫖娼而不是轮奸,那么这种辩护的意见将大大提高检方的举证难度:因为证明****,只需证明发生了性关系,女方不同意;而以嫖娼抗辩,则要排除更多的可能性。

比如,2011年温州交警郑某****陪酒女案。郑某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当时双方事先有2000元“出台”的合意,被害人是自愿到被告人住所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被害人。最后,法院综合了被害人向家人电话哭诉被****、遇家人后很短时间内报案、案发时处于月经期等背景证据,否定了双方事先达成“出台”合意的辩护意见。不过,李某某律师未必会祭出“出台说”,因为轮奸嫌疑人有5人,关于“出台”的口供很难一致。

其二,“陪酒女”说一个可能的目的,就是污名化受害者,证明受害者存在过错,进而减轻罪责。比如,2011年9月,南通某会所,商人张某和朋友各自找了一名小姐陪酒,期间被害人主动拥抱、亲吻张某,并说喜欢张某。当张某被撩拨得欲火正旺时,提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却遭到被害人的拒绝。次日凌晨,张某将已喝得烂醉如泥的被害人带至某大酒店,被害人反抗,张某还是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最终张某获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为****罪的起刑点是3年,显然对张某的处刑是从轻的,有理由认为法院考虑到了受害者自身的不妥、不检点的地方。

虽然依刑法,哪怕陪酒女之前与****者有暧昧亲密行为,只要在最后关头说“不”,那一样构成****,但李家企图强化受害者“陪酒女”这个不检点的公众形象,暗示受害者是自愿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受害者存在“过错”,以减轻李的罪责。

有趣的是,在我写下这篇评论的时候,清华大学法学院易延友教授发布了一条引爆舆论的微博:“替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说几句:无罪辩护是他的权利……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陪酒女也比****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之后,易教授在舆论口水下,改称:“****良家妇女比****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

这差点让易教授成为“李玫瑾第二”,这话本身表达也不妥当,一是显示良家女、陪酒女的不平等,二是背后透着男权“贞洁崇拜”的味道,让人想到《金陵十三钗》里秦淮妓女代替良家女学生去被日本鬼子糟蹋。但回到法律本身,如果说有证据证明“陪酒女”作为受害者确实存在一定过错,这可能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李某某案自始至终都有两套互相之间存在张力的价值标准:一是如何避免舆论操纵审判?二是如何杜绝司法黑箱?所以大家对案情的细微发展都会绷紧神经:从“轮流发生性关系”到“陪酒女危害小”。平民担心权贵弄法,权贵担心“舆论杀人”,这是一个谁都没有安全感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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