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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买农药给病母——故意杀人罪

发表时间: 2018-07-05 14: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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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建是四川阆中县金子乡人,与妻子华素英两人在番禺打工。73岁的邓母瘫痪近20年,跟随大儿子邓明建在广州生活,一家三口租住在番禺区石碁镇南浦村一出租屋内,每月租金200元。

2011年5月16日上午9时许,由于几天前邓母半夜上厕所时意外摔倒,导致病痛加重,邓明建向其打工的鞋厂领导请假,说要带母亲去医院打吊针。

然而,当日上午11时许,在附近另一鞋厂上班的华素英突然接到丈夫电话,称“妈妈死了”,让她赶快请假回家。华素英赶回家后,见丈夫站在门口,表情“古怪”。在老乡建议下,邓明建打了殡仪馆电话,对方让其先报警,需警方开具死亡证明。

其后,警方与法医到场,发现邓母并非自然死亡,遂将邓明建带走审查。

很快,邓明建向警方交代,其在母亲哀求下去买了农药,打开瓶盖后递给了母亲,眼看着其喝下、死去。

检方:帮助喂食构成故意杀人

指控称,邓明建当日购得两瓶农药后,返回出租屋将农药勾兑,拧开瓶盖递给邓母服食,邓母饮下后中毒身亡。这一细节,在供述及庭审中邓明建都予以承认。

邓明建的辩护律师,广州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承奎表示,从动机和目的看,邓明建并无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相反是其母亲长期对儿子进行精神绑架,强迫其 满足心愿,否则就打骂。在邓母病重再提出要求时,邓选择了妥协。邓在母亲强迫下买农药,母亲自行喝下,是其母亲自己积极追求的结果,并不同于一般的“故意 杀人”,因此请求在情节、量刑上予以轻判。

检方则指称,虽然邓明建十几年来对母亲悉心照顾,尽到孝道,但并不能由此将邓明建与母亲喝农药后的后果完全切断开来。邓明建清楚喝下农药后会造成怎么样的后果,却实施了帮助和喂食的行为,因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为,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虽然检方普遍对帮助自杀的行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本人对此有不同意见。

在限制正犯概念的体系下,只有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的人才是正犯,教唆或者帮 助他人或利用他人实现犯罪的都不是正犯。在这种体系之下,教唆犯、帮助犯的违法性及处罚根据从属于正犯,当正犯即实行者的行为欠缺违法性和处罚根据时,教 唆犯、帮助犯的行为也不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所以,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就因自杀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和可罚性而不受处罚,除非这一教唆、帮助行为可以 评价为类似正犯的“间接正犯”,或者立法者通过立法拟制,强制将这种具有“共犯色彩”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并类型化为教唆、帮助自杀罪,否则,就不能构 成犯罪。

简单来说,自杀不构成犯罪,那么对自杀实施了帮助行为的人也不构成犯罪。

新闻链接【2010年8月,备受关注的重庆开县宋某帮助他人自杀一案得到法院判决,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的基本案情是:该县一八旬老太曾某长期瘫痪在床,痛苦万分,又不想拖累家人,只求一死了之。曾某多次请求隔壁的七旬老翁宋 某帮忙购买毒药,均被宋某拒绝。这一次,宋某终被曾某的苦苦央求所打动,按照对方的要求购买了5颗俗称“豌豆药”的农药。曾某自行服毒后,经抢救无效身 亡。

  办理此案的检察机关认为,宋某系帮助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样,承办法官认为,宋某在明知曾某一心求死的情况下,交给其毒 药肯定会发生自杀的后果,仍对曾某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且实施了帮助行为,故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只是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节,可以给予从轻或减 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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