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 2018-07-05 14: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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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外合资公司因股东变更,变为全内资企业,在这个过程中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确是事实,税局这么做也是合法的。
该公司原名某某(珠海)有限公司,因变为内资企业,需变更名称。房地产更名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契税、营业税完税证明,而企业去税局办理时税局要求提供资产报表,该企业未作多想,如实提供。而税局则按照核定资产要求股东就资产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原来,该企业有块地,买入价人民币一百万元,现价则达到一千多万元,原股东欲转让该地块,因直接更名税费过高,所以采取转让股权形式。因向税局提交资料时未作考虑,因此需要缴纳二百多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税费,如果熟悉税法以及税局的运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